复习资料

自考大专00194旅游法规复习

旅游法规复习

 

案例1

材料1:某旅游饭店要求以某种价格承接某旅行社组织到这一区域旅游的游客,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饭店觉得它在价格方面不合算,要求旅行社提高价格,遭到旅行社的拒绝,旅行社并就此提出中止协议的请求。

材料2: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昆明五日游”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是住三星级宾馆,但在旅途中除一个晚上住在三星级宾馆外,其余三晚都住在一个门口挂有“准三星级宾馆”匾牌的乡间招待所,游客非常气愤,指责旅行社违约,导游解释说,三星级和准三星级也没有多大差别,因此,构不成违约。

请问:(1)材料1中哪一方违反了《合同法》原则?违反的是什么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饭店

(2)材料2中旅行社是否违约?依据是什么?

      是  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承诺

案例2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是初次跨出门。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请问: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签约旅行社将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须经游客书面同意才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而且组织出境旅游,旅行社需提供领队服务,这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1998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请问: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所谓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如地震、泥石流等。旅行社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理由不成立。在旅行开始后改变接待规格,导游并没有事先与游客商量,导游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游客可以到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差额赔偿的两倍

案例4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 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导游员王某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旅行社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1)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一: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 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在游览过程中,未经旅行社允许或者客人要求不能私自更改行程。 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导游没有按照旅游合同计划,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 导游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其所属的旅行社应对游客进行赔偿。

案例5                        

2000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李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有权拒绝。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应,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例6                         

19999月,导游人员陈某接受旅行社委派,担任某旅行社的导游工作。按照旅游行程,该旅游团在杭州应游览5个旅游景点。陈某为了带团多购物,擅自取消了四个旅游景点,而将两个半天的时间用于购物,从中收取回扣,此事被游客投诉。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重,予以5000元的罚款。陈某对此处罚不服,认为多购物是有些客人提出来的,不是自己的责任,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罚过重。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陈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为什么?

1.陈某的辩解不成立。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立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浏览活动,不得擅自减少浏览项目。

2.不符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导游证。

 

案例7                              

19987月,旅游者黄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其在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在某景区餐厅用餐后,发现置放在旅游车上摄像机被盗。经检查,担任该旅游团导游员的许某在游客下车用餐时,没有提醒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而且当客人下车后,导游人员许某没有检查车窗是否关紧,司机也下车,以致车上无人看管物品。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客人被盗的摄像机等物品,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此类情形,导游人员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导游人员许某没有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依照《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并检查车窗、门窗是否关闭,并要求意司机留在车上,以防不测)。 

案例8                               

1988年5月,某旅行社承办的H6270台胞团,5月10日由广州入境,原计划11日晨从广州飞往桂林。因无机票,改在11日下午深夜零点以后飞往桂林。下午6时左右进入广州机场候机,直等至深夜零点以后,机场突然通知航班取消,改次日上午飞桂林。因时间延误,游漓江船已起航,经多方联系,只能中途登船,游江半截。原计划13日下午飞西安,因无票,直到17日下午五时半才飞离桂林。由于前后被困时间多达六天,后面的旅程无疑将受严重影响。因此,有旅客提出退团,还有旅客提出其他要求。请问:

(1)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哪一方违约?

(2)作为旅行社此时该如何处理?

分析:(1)旅行社违约。原因在于:旅客之所以被困天,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没有购买到11日晨从广州飞桂林的机票,是旅行社的疏漏导致了后续的困扰,因此,旅行社对此负有完全责任。
2)旅行社应作好如下工作:旅行社要继续作好后续旅游活动的安排工作,要通过诚恳的态度和热情的服务取得旅客的谅解;对于坚决要求退团的旅客,要退还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赔偿被困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损失的10%违约金。

案例9

个体工商户刘某家中有祖传遗留下来的青花瓷瓶一对。今年5月,因生意急须资金周转,刘某便将祖传青瓷花瓶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卖给美籍游客。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违法。祖传青花瓷是刘某私人所有,是古董受法律保护,私人不得私自售出,尤其是卖给外国人使文物流出中国。她的行为违法了文物保护法,有关部门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严重者并可给予刑事处罚。

案例10                           

1998年4月18日,来黄山旅游的郑州铁路北站职工宁毅青在莲花峰附近售票处时,被石凳上方掉下来的一块约2公斤多重的石头击中头部,送安徽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重度脑外颅骨骨折。两年来,一直瘫痪在床。为此,游客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请问:有关部门该不该赔?为什么?

景区管理部门应该赔偿。

对景区管理经营部门而言,景内的任何景点都是其产品,维护景区安全是景区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权。消费者因为环境安全隐患而受伤,景区负有完全责任。

案例11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珠宝店问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请问:旅行社该不该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为什么?

因为此购物事件虽发生在旅游期间,但完全是朱女士的自主行为。朱女士购买玉佛既不是在旅游局的定点商场,也不是导游员介绍的,所以不适用旅游质量保证金的赔偿。

案例12                                

19958月,某甲旅行社在省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称其组织的九寨——黄龙八日游,不仅游览项目多,食宿条件好,而且价格便宜、服务质量有保障。游客陈某等10余人,见此广告后,经比较其他旅行社的同样线路,遂决定交费参加了该社旅行团。不料,陈某等旅游者未能得到广告所称的服务条件。为此,陈某等联名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经查,某甲旅行社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服务条件;此时,某甲旅行社已与某乙旅行社合并,改名为某丁旅行社。请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例13                                

1997年5月,林某等4名旅游者向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诉称1997年7月11日,在北京某星级饭店住宿,第二天早晨,发现其置于房内的一个女用黑色挎包不见了。该挎包内装现金、信用卡、身份证、首饰等物件,价值共计13万元。林某等认为,他们花钱住饭店,饭店应有义务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现在其财物丢失,饭店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此投诉后,即与该饭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据该饭店称,饭店得知客人财物丢失后,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当即派出警员赴客人住宿房间内进行现场勘察,并察看了饭店楼道、电梯的闭路摄像,发现该日凌晨2时许,有两名男子乘电梯下楼,其中一名男子肩背的挎包正是林某等人丢失的女用黑包。经查,该两名男子系住店客人,由于林某等人晚间未关房门,致使该两名男子潜入房内窃走挎包,该两名男子已于当日上午结帐离店,公安机关由此确认这是一起盗窃案件,已经立案侦杳。

问题:(1)林某要求饭店予以全额赔偿是否合理?

(2)饭店在维护住宿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有哪些义务?

1、林某等客人要求饭店予以全额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要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行为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饭店并不具备这四个要件,如上所述案情可见,已经确定客人挎包系两名男子所盗,即侵害人不是饭店,而是那两名男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饭店承担赔偿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客人林某等人的损失只能由那两名男子来承担。

 

案例14                            

1995年10月,旅游者王某等七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经导游人员钱某联系,报名参加了位于某大厦Q座304房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风光七日游,每人交纳了旅行费用5000元。从内蒙古旅游归来,他们认为游程与原来约定的完全不符。当他们去旅行社交涉时,去发现该旅行社已人去楼空。遂找到导游人员钱某,钱某称其不是该旅行社职工,此事与他无关。经查,该旅行社是一家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无证旅行社,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找到导游钱某核实情况并检查其导游证时,钱某以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员,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本案中谁应受到处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分析意见

  (1)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属无证非法旅行社。

  (2)导游人员钱某虽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工,但这一投诉的发生与其有直接联系,他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的检查。

  处理意见

  (1)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应当由旅游行政管理给予行政处罚。

  (2)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检查,钱某以其不是该旅行社职工为由拒绝检查,属无理拒绝检查检查,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15                                  

导游员王某在一次带团旅游过程中,因途中一处山体滑坡阻断了唯一的一条通道,耽误了一天行程,原定在H市游览一天后入住A饭店的计划落空。王某赶紧与饭店联系,无奈移动电话没有信号,附近又没有公用电话。第二天到达到H市后,王某即赶往饭店要求改当晚的住房,刚好饭店当天有一个大型会议在此召开,没有空房。王某向饭店出示了山体滑坡阻碍交通的材料,要求饭店将已收定金退还。饭店称由于他们的预订,使饭店不敢将空房租给其他客人,饭店已经遭受了损失,因此定金不能退还。王某看到问题不能就此解决,便到其他地方联系住房。因A饭店的定金没有退还,王某便订了一个比A饭店低一个档次的饭店。下午入住时,游客看到合同上的三星级变成了眼前的二星级,非常愤慨,要求换其他的三星级,王某除告知事情原委外,强调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叫不可抗力?

(2)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为什么?

(3)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定金。(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16

2002年中旬,李某单位一行50人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昆明双飞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了合同,按合同交纳了旅游费每人3280元,该团按合同协议按时出团,前期很顺利,从游程到住宿、就餐都按合同协议上安排达标,很满意。当到了大理,前往中甸时,气候发生变化天下大雨,造成中甸、丽江很多景点游览效果很差,有的景点由于道路发生塌方无法前往,只能和游客商量临时更改景点,造成游客情绪低落,心中不平衡,尽管上海全陪导游小王和地陪导游小张作了大量工作,但到了昆明在往返上海时,部分游客到了当地旅行社进行投诉。理由:我们参加旅游不能如期游览景点,旅行社签约时没有讲明8月中旬是雨季,要求赔偿部分损失,另外在用车上,其中一辆由于天下大雨,天窗渗漏,造成两位游客衣服淋湿,要求赔偿,地陪旅行社负责同志很重视,马上前来调解,根据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淋湿衣服的游客每位赔偿100元;二、对全体游客由于气候原因造成景点游览效果差,就餐时每桌补贴200元为慰问;三、对由于气候原因造成更改景点门票费进行多退少补。
问题:

(1)你认为游客由于下雨造成游览效果不好,要求赔偿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两位游客由于车辆渗漏淋湿衣服,要求赔偿合理吗?为什么?
(3)地陪旅行社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1)由于下雨造成游览效果不好,要求赔偿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气候变化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游客因车况不好淋湿衣服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因为《合同法》规定,游客交纳了旅游费,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保护,车辆渗漏是可以预见的,是旅行社的管理问题,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3)地陪旅行社的处理是正确的。对游客因气候原因造成游览效果不好,就餐时补贴200元是对游客进行安慰而不是赔偿;对两位游客由于车辆渗漏淋湿衣服进行赔偿,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气候原因造成更改景点门票,实行多退少补。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保障。  

案例17

2006年7月21日,宋某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黄山双卧五日游,在所附的行程表中约定的住宿及参观景点的标准分别为:“山下住双人标间(独立卫生间),景点大门票(缆车65元/次,环保车20元/人)”,后因旅行社未支付缆车费用,遂以欺诈的名义,将旅行社投诉到质监所。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交纳的团费中包含缆车费用,旅行社在景点大门票后面,用括号将缆车及环保车的价格标出,是为了提示客人,是出于好意,游客如果需要乘坐缆车游览,费用需要自理,旅行社并没有欺诈客人。

请问:(1)旅行社的辩称是否合理,为什么?

(2)缆车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

  分析

  本案是由于旅行社书面表达不准而引发的投诉。从字面上通常都可以理解为,括号内的内容是对前面所表达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而旅游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判定旅行社支游客乘坐缆车的费用是合适的。

  那么,是否属于游客所说的欺诈呢?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人陷于错误的行为。欺诈首先在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其次,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

 

案例18

赵某等二十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三日游”,由于适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该团无论吃、住、游等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灼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赵某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灼突泉,本不想同意增加景点的游览,只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是违反自己意愿的,因此,旅行社应退还他一部分费用。同旅行社协商未果,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质价不符”的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问:赵某的投诉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19

李某参加青年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五日游,在下榻青岛某宾馆住宿时,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李某找到随团的导游请求旅行社赔偿,李某以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的不一致为由,叫李某找宾馆索赔,李某以宾馆过失损害自己身体为由,向宾馆索赔。宾馆以李某为旅行社游客为由叫李某找旅行社。

(1)李某是否可以找旅行社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2)李某是否可以以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的不一致为由向宾馆索赔?

(3)李某是否可以以宾馆过失损害自己身体为由向宾馆索赔?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

某旅行社组织一旅游团在H城市购物大厦购物时,其中一游客王某被商场售货人员叫住,称其偷拿了该柜台内的金戒指,王某矢口否认,售货人员便要强行搜身,而该旅游团的导游为防止引起事端,也要求王某接受检查。搜查完毕,一无所获,商场保安人员强行扣留游客达两小时以上,导游也未就此事据理力争,而一味埋怨王某惹是生非。后经查实,戒指实际上掉落在柜台下的角落。事后,该游客就此事件要求依法处理,经过多方协商,导游被旅行社处以公开向游客道歉、公开检查,并扣罚当月奖金。当地法院裁决,商场向游客公开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商场罚款1万.

请谈谈你对这位导游做法的看法?

案例21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案例22

2006年7月8日,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张友新,开车到广州市华侨宾馆参加一个会议,到了宾馆后,张友新按照宾馆停车场保安人员的指挥,将车停到了宾馆的收费车场,并交了5元钱的停车费。会议结束后,张友新准备离开宾馆,此时,才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后经寻找,确认车已经丢失。

这是一辆刚买一个多月的凌志牌400型轿车,张友新买这辆车总共花费79.6万元,由于丢车事件发生在宾馆的收费停车场 ,为此,张友新要求宾馆进行赔偿。但宾馆声明,这5元钱只是场地占用费,宾馆并不负责保管车辆,而且在停车收费收据上有两条声明,一是车场只提供停放场所;二是车辆损坏、遗失本场概不负责。

几经交涉未果,车主张友新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华侨宾馆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

(1)车辆丢失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宾馆停车场的收款收据上所示的“车辆丢失风险自负,停车场概不负责”的声明 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停泊在饭店的收费停车场内,车主与饭店之间形成了保管法律关系。宾馆收取的是保管费,车辆丢失宾馆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宾馆停车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所示的车辆丢失风险自负,停车场概不负责的声明属宾馆单方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平等的条款声明,不平等的条款是无效的,是不可以撤除的。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车辆虽然是停泊在宾馆停车场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车主与宾馆并未形成保管法律关系。宾馆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不是车辆保管费,停车场出具的收据上所作的声明,是宾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作出的风险警示,而且这种警示对于停车场和车主来说,是平等的,属有效声明,且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免责事由。

因此,同样情节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却不尽相同,且在法律界争论颇多。

 

案例23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案例24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案例25

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案例26

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某地旅游。该团导游人员李某在讲解时说道蒋介石也是一个伟人,他对结束军阀混战,统一中国有历史功绩等等。旅游团客人对此说法十分反感,认为导游这种说法有损于民族尊严,歪曲了历史真相,故与之发生争辩,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有无依据?是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2)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有无依据?有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案例27

某旅行社准备组织旅游者去美国纽约过圣诞节,感受异国的风土民情。后因大雾,飞机不能起飞,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使旅客不能赶上圣诞夜了。故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旅游公司认为可以组织旅客去观看纽约的自然风光,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航空公司不履行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 该旅游合同应按旅游者的要求解除,还是按旅行社的要求变更?为什么?

案例28

1995年5月10日,原告向A旅行社订购同年5月25日前往普陀山四日旅游游票20张。如数付给旅游费后,开具了发票,并约定5月20日取旅游票。但原告按时前往取票时,却被告知船票紧张,未买到。5月24日,原告再次取票,被告知因船票无法买到,普陀山旅游取消。 A旅行社退还了全部旅游费,双方就赔偿原告损失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 A旅行社将在国庆节免费提供一辆大巴为原告做本市××公园一日游;(2)若A旅行社再次违约则按普陀山旅游费计赔违约金。

9月22日上午, A旅行社突然通知原告因国庆节有接待任务,决定次日去××公园一日游,若次日不去,则视为A旅行社已履约, 原告放弃权利。原告表示时间太仓促,无法履约。届时原告果真未去。后原告要求A旅行社按时履约, A旅行社却坚持自己已经履约,双方发生纠纷。

   问:(1)被告是否应承担没去普陀山旅游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双方达成新协议后,哪一方当事人违约了?为什么?

案例29

2004年1月30  至2月4日,刘某等16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的”云南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预定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航班,拟改乘豪华大巴返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刘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对此,旅行社辩称:造成此后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旅行社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尽量补救,但由于旅游者不同意此做法,因此其后果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请运用所学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旅行社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2)旅游者的投诉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案例30

2001年6月,女青年刘叶与宁波某宾馆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宾馆工作的特殊要求,凡愿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刘叶一直在该宾馆勤勤恳恳地工作。2003年2月,刘叶有了男朋友后一直不敢声张,2004年3月刘叶与男友悄悄地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10月,宾馆发现刘叶怀孕已3个月,遂以刘叶“违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刘叶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虽然刘叶违约在先,但因为该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宾馆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对此宾馆不服,诉至法院。不久,法院依法判决:刘叶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诉讼费200元,由宾馆负担。

请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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